(一)更新備案
已完成衛生安全評價的產品上市后,產品如有改變(配方或結構、生產工藝)或有《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》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,產品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更新安全評價報告相關內容,保證所評價產品與所生產銷售產品相符,同時進行更新備案。
(二)重新備案
第一類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有效期滿前,應當重新進行衛生安全評價和備案。對產品關鍵項目進行重新檢驗。兩年內國家監督抽查合格的檢驗項目可不再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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